(2009)甬海执民字第1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亚飞、李伟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飞,李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海执民字第1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亚飞,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李伟丰,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飞与被执行人李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伟丰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五江湾(南区)8幢16号1102室房地产。2017年8月1日,买受人陈波以1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海曙区五江湾(南区)8幢16号1102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宁波市海曙区五江湾(南区)8幢16号11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浙(2016)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0312**号】归买受人陈波(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陈波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