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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跃光、孔令华等与孟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光,孔令华,孟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07号原告:王跃光,男,196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俊,天津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令华,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俊,天津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颖,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跃光、孔令华与被告孟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跃光、孔令华作为案外人沈唤涛涉嫌诈骗罪的被害人,其诉请的中介费、案件事实均与沈唤涛涉嫌诈骗罪相关,需等待沈唤涛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涂睿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