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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0刑初25号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牟某通过微信购买气枪2支,后一直放置于其位于邓家台银湘公司的宿舍。2016年8月25日,凤县公安局根据宝鸡刑侦支队的线索传唤牟某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气枪2支的事实。同日,民警于牟某在银湘公司的宿舍内查获疑似枪形物2支,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枪形物均属于枪支。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义务告知书、到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枪支收缴清单、常驻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鉴定书、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凤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牟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评估。凤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牟某在居住地表现良好。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牟某的犯罪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琎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