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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甘腊梅、罗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腊梅,罗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甘腊梅,女,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罗光福,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腊梅与被执行人罗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光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内容。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洋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4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夏洋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6)鄂1202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查明罗光福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彭亚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