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蒋浩、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蒋浩,赖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463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蓬安县相如镇真武支街。法人代表:杜锦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紫苑阳光丽都小区35栋1单元1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1120003X。被告:赖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紫苑阳光丽都小区35栋1单元1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0716016X(系蒋浩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蒋浩、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