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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金平、魏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平,魏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平,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共青城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魏海超,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海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海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海超所有的位于德安县永安苑房产证号为10××55号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魏海超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60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