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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敖敦格日勒与黄银山、刘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敦格日勒,黄银山,刘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88号原告:敖敦格日勒,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黄银山,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文,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敦格日勒诉被告黄银山、刘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敦格日勒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敦格日勒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敖敦格日勒承担。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其布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