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民催3号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住所地合肥市安徽大市场名牌家电广场4号,组织机构代码L1728658-9。负责人:丁新霞,该经销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宇,该经销部职工。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要求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2000051/21829511,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3日,到期日2017年5月22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收款人五河县泊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蚌埠市元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的票据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200元,由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