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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5139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林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东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被告林某、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二被告在原告孙某处借款10万元,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2月8日。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据上载明”今借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林某,共同借款人:赵某”。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赵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林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东飞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冯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