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士民与涡阳县孙峰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民,涡阳县孙峰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292号原告:王士民,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士民之子。被告:涡阳县孙峰车行。原告王士民诉被告涡阳县孙峰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士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素萍申请人(原告):王士民,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涡河东路6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士民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