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巴格斯玛、苏雅拉其其格等与小查干朝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格斯玛,苏雅拉其其格,赛音巴雅拉,赛音其其格,莎仁其其格,恩和巴雅尔,小查干朝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财保31号申请人巴格斯玛,女,1953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女,1969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申请人赛音巴雅拉,男,1971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申请人赛音其其格,女,1973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申请人莎仁其其格,女,1974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申请人恩和巴雅尔,男,1982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上列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晓琴,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小查干朝鲁,男,1959年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申请人巴格斯玛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小查干朝鲁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小查干朝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内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公司为六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价值300000元的保单一份(保险单号:×××)。经审查,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其户主那顺乌日图(已故)与小查干朝鲁签订的《那顺乌日图和小查干朝鲁两家草场管理、使用、经营权的协议书》一份、巴音敖包苏木巴音宝力格嘎查出具的证明��份、《G210公路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上述材料均是复印件)。本院认为,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小查干朝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所开户的账户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春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