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邵,男,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邵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谭邵在茶陵县城关镇工业品市场的公厕上完厕所后。发现公厕旁一辆摩托车随车留有车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发动并骑到茶陵县城关镇紫云路的牌馆打牌。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谭邵未能再次发动摩托车,就将车推至紫云路路口的“茶明修配店”修理,与店主霍某1约好次日来取车。3月14日14时许,被害人谭某1获知信息后引领民警在“茶明修配店”将前来取车的被告人谭邵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840元。到案后,被告人谭邵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女士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谭某1,经协商被告人谭邵赔偿了被害人谭某1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通知、被盗车辆相关资料、发还清单、谅解书;被盗摩托车照片、证人霍某1、罗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被告人谭邵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邵虽被动到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邵的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原被羁押的12日已折抵。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