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墨玲与被执行人张井祥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墨玲,张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马墨玲,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张井祥,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墨玲与被执行人张井祥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