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玉龙、谢发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龙,谢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徐玉龙,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谢发先,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玉龙与谢发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谢发先的存款16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