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成发与佛冈县测绘大队、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发,佛冈县测绘大队,佛冈县国土资源局,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563号原告:黄成发,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林,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佛冈县测绘大队,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通庆街***号*楼。负责人:吴锦清。被告: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0730867-3。法定代表人:邓承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钘,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730912-3。法定代表人:陈志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莲瑶碧桂园一期综合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5066426XJ。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兴,该公司职员。原告黄成发与被告佛冈县测绘大队、佛冈县国土资源局、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二、确认被告佛冈县测绘大队于2009年出具的权利人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地籍测绘表无效;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原告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在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四、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100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进一步扩大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补偿费6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佛冈县镇村村民小组村民,系1999年至2014年村民小组的小组长。2010年,被告佛冈县镇人民政府以建设佛冈碧桂园房地产需征收原告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为由,多次找到原告协商。原告认为,征收原告小组所有的山林、水库、山塘、农田、安全饮水工程设施用地建设房地产,必须要有国务院的批准才能实施,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依法无权受佛冈县人民政府委托征收原告小组的集体用地。原告提出,如果原告在没有任何有权部门批准情况下,原告与没有征收土地权限的佛冈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是属于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原告一定要确认征地合法经村民大会同意,才能协助佛冈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征地事宜为由,拒绝和佛冈县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手续事宜。2011年4月24日,佛冈县镇镇委副书记陈志文,城东派出所的所长邓期爱以原告村民小组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村民集体和个人对征地补修不满,拒不交出土地,延误碧桂园施工为理由,带领至少五百多名公安干警保护碧桂园施工队强行在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动工建设。至今,已在原告约60亩的土地,(其中40亩为村民承包的农田)建设别墅和道路,保安亭等建筑物。被侵权的承包户因承包的农田被毁既得不到补偿和安置,还背上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满,不停地到处上访。承包户黄义金、黄石林家庭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起诉。在村民的上诉和起诉过程中,被告佛冈县国土资源局、佛冈县测绘大队、石角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佛冈碧桂园多次以涉案的土地已依法合法征收,土地已依法实放补偿,土地地籍已经和被征地的原告负责人进行地籍调查并指界确认,并向上访人和人民法院出具了盖有原告村民小组印章的地籍调查指界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证明原告村民小组的原土地已经办妥所有用地手续的证明。因原告是前二村民小组于1999年至2014年的村民小组负责人,只有原告是管理和有盖章权的特定人,被告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地籍测量权威部门,被告的所作所为,令原告村民小组的村民均认为原告和政府碧桂园互相串通一气、阳奉阴违,欺骗村民,并已私自侵吞征地补偿款项,为此,冯梅娟,邝昔银,等村民多次上门要求原告将侵吞的征地款项归还集体,并扬言一定要将原告这个苍蝇绳之以法。村民不时对原告和原告的家人指指点点,有时在路上和村民相遇,都会被村民破口大骂。原告家两度被人纵火,幸亏发现及时才免遭严重��难,2013年12月原告家的鸡在鸡舍被人全部弄死,2015年12月,原告家的鹅全部被人用毒药毒死。2014年村民小组换届选举,有村民在选举现场大声疾呼“千万不要选黄成发,其将我们的土地卖了,将卖地的钱私吞了,还害得大家家破人亡,无水耕田、无水饮用、臭气熏天、洪水冲击,上莲塘村造成了不可预计的损失”。原告及其家人几乎已经没有立足之地。2012年4月,因阻止碧桂园毁坏饮水工程动工建设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黄石林、黄雁明刑满释放后,为纠正其冤假错案问题,天天奔走呼告,到水务局上访,水务局的领导将盖有原告村民小组印章的地籍调查指界表向他解释原告已在征地相关文件上盖章确认的事实。黄石林拿着盖有原告村民小组公章的由被告佛冈县测绘大队盖章核实测绘,于2009年绘制的权利人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有限公司的地籍调查指界表,要原告解释。原告经仔细审查,确认自己并没有见过此份地籍测绘图,更没有在此测绘图上盖过原告村民小组的印章。为了核实相关事宜,原告和现任村民小组组长黄延均及其他村民一起先后到被告国土资源局、佛冈县测绘大队、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询问相关情况,三被告却一口咬定,此地籍调查表就是原告在2009年盖的印章,经原告和现任村民小组组长一起到佛冈县公安局报案后,三被告仍坚持认定是原告亲手在地籍调查表上盖的印章。权利人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地籍调查表,制作绘图时间为2009年,而佛冈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29日才登记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村的土地已被合法征收,地籍调查指界表上的公章是原告亲手加盖,权利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还没有注册登记成立,在2009年权利��登记注册成立三年前就已在权利人不存在的情况下,将土地地籍以测绘的形式确定为三年后才登记注册成立的权利人,实在荒谬。可见,2009年由被告国土局和测绘大队、镇政府向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利人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有限公司的地籍调查指界测绘图,是三被告和第三人伪造原告村民小组公章加盖,并不是原告亲手所盖的虚假证明材料。被告佛冈县国土局作为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执法自居,却又把自己划在了受执法对象范围外,与佛冈县测绘大队、石角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篡改土地地籍档案并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篡改地籍档案破坏了档案资料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颠覆了档案应有的价值作用。档案造假,已存在伪造相关凭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党纪国法决不允许的。原告村民小组的村民,基于被告和第三人��造的:原告村民小组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已给予原告集体合法补偿,原告村民小组的约400亩土地已在完善征地手续后拍卖给第三人,并已向第三人颁发了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三人拥有原告村民小组的400亩土地,任何人均不得阻止第三人在原告的土地上建设,因此认为原告已擅自侵吞了征地补偿款,对原告及家人造成名誉权的侵害。在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被告、第三人仍没有停止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仍然坚持向各相关部门汇报在2009年绘图制作的权利人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籍调查指界图上的印章是原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亲手所盖的谎言。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擅自篡改档案,向原告村民、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提供伪造相关凭证,对原告构成诽谤、污蔑,其主观存在恶意,给原告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连累家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心灵遭到极其严重的损害和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人和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保护原告集体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原告黄成发起诉陈述,原告在1999年至2014年任佛冈县石角镇三莲村前二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拒绝与被告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但后来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却被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约400亩,佛冈县测绘大队出具了伪造的地籍调查指界测绘图,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并将该土地拍卖给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有限公司��造成村民误认为原告欺骗了他们,私自卖地并侵吞了征地补偿款,而对原告及家人造成名誉权的侵害;认为被告为了自利,捏造事实、擅自篡改档案,向原告村民、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提供伪造相关凭证,对原告构成诽谤、污蔑,其主观存在恶意,给原告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连累家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心灵遭到极其严重的损害和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对于一个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就本案而言,首先要认定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收、拍卖土地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其次,原告陈述名誉损害的事实,是某些村民的侵权言行,被告并不是直接造成原告名誉损害的行为人,两者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方面,征收、拍卖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收、拍卖土地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涉及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的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至于某些村民的言行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因为原告没有诉求,因此,本案不作审理。另外,佛冈县测绘大队原是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内设部门,没有法人资格;2015年10月28日,佛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佛机编[2015]17号】,撤销了佛冈县测绘大队。因此,佛冈县测绘大队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告黄成发的起诉,缺乏侵权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成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