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瑞英、洪顺淼等与建景(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英,洪顺淼,建景(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598号原告:林瑞英,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洪顺淼,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建景(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622669472,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岩峰村901号。法定代表人:郭相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杰,福建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瑞英、洪顺淼与被告建景(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林瑞英、洪顺淼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瑞英、洪顺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瑞英、洪顺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瑞英、洪顺淼负担。审判员 李旭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芳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