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秀明、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明,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明,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程桥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8511-4。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秀明与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的存款112897.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