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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陈小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明,陈小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4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小华,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克拉玛依市广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上诉人陈志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被上诉人陈小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陈小华归还款项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实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9.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孔书审判员  木尼热审判员  叶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郗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