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陈小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明,陈小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4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小华,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克拉玛依市广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上诉人陈志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被上诉人陈小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陈小华归还款项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实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9.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孔书审判员 木尼热审判员 叶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郗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