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师菻与被告王爱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菻,王爱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09号原告:师菻,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王爱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清涧县。原告师菻与被告王爱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师菻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菻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师菻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