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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师菻与被告王爱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菻,王爱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09号原告:师菻,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王爱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清涧县。原告师菻与被告王爱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师菻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菻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师菻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