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563至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树国际有限公司与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树国际有限公司,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563至568号原告:大树国际有限公司(BigTree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被告: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大树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6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树国际有限公司在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前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树国际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徐元平审 判 员 李立菲人民陪审员 余玩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舒 坚书 记 员 蔡锡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