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传亮与段伟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亮,段伟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77号原告:黄传亮,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伟华,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3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负责人:王琛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潍徐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52216-X。法定代表人:江健,经理。原告黄传亮与被告段伟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传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黄传亮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