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15号原告苏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吕某,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苏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