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绍兴市米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601号原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邱国华。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玮国。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绍兴市米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法定代表人俞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三人绍兴市米兰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