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圣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圣云,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镇雄县。201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圣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7年3月26日14时许,同在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工业园区十二路台州定益建设工地做工的王仕军和蒋某因工地打桩机断电引发争吵,并发生扭打。后在旁的陈某、肖某以及被告人肖圣云等人先后参与打架。期间,被告人肖圣云持钢筋殴打被害人蒋某,造成蒋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外伤致左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后公安机关出警至工地现场将被告人肖圣云传唤到案。被告人肖圣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圣云具有坦白、赔偿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肖圣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圣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圣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