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海清、郭建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清,郭建根,戴勇,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郭建根,男,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戴勇,男,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雷雨,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115号郭海清、郭建根、戴勇与雷雨劳务分包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