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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株洲金舵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荣泉、刘红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金舵贸易有限公司,刘荣泉,刘红乾,湖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金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株洲金属材料大市场C区3-4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被执行人:刘荣泉,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刘红乾,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湖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蒋丽云。申请执行人株洲金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荣泉、刘红乾、湖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审 判 员  江山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