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邬富春、杨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邬富春,杨飞,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40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邢绍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琳娜,该分行员工。被告:邬富春。被告:杨飞。被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侯兰,该公司职务董事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邬富春、杨飞、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都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