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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连波与杨杰、尹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波,杨杰,尹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1125号原告:高连波,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东(系高连波哥哥),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被告:杨杰,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尹文娇,女,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高连波与杨杰、尹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连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杰、尹文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连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整。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杨杰于2014年5月26日向我借款3万元整,2016年末偿还1万元整,剩余2万元一直没有给付,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2万元整。被告杨杰缺席未答辩。被告尹文娇缺席未答辩。原告高连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高连波提供的2014年5月26日借据原件,真实性予以确认,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6日,被告杨杰向原告高连波借款3万元,由被告尹文娇担保,被告杨杰、尹文娇为原告高连波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2016年8月8日,原告高连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杰、尹文娇偿还借款3万元,审理中,被告尹文娇偿还借款1万元,原告高连波撤回诉讼。现原告高连波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杰、尹文娇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认为,一、被告杨杰向原告高连波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高连波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杨杰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二、被告尹文娇自愿为被告杨杰向原告高连波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尹文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尹文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杰追偿。综上所述,原告高连波要求被告杨杰、尹文娇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连波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尹文娇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尹文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连波预交),由被告杨杰负担,被告尹文娇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柳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