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茂成与李良军、李家珍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茂成,李良军,李家珍,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809号原告:高茂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兴,兴化市老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李家珍,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丰南路**号。原告高茂成与被告李良军、李家珍、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高茂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茂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