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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立平与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平,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130号原告:刘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被告: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平诉被告上海亚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