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青与江苏华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青,江苏华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明。上诉人蔡青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