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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志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东,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彪,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代理检察员许嫣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东及其辩护人吴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底,被告人陈志东与陈某1(已判)、吴某、黄某琼(均另案)在福建省福州市购买用于电信诈骗的电脑、求职简历、企业QQ等设备和资料,通过群发“58同城公司招兼职”短信诱骗被害人添加用于诈骗的企业QQ。被告人陈志东等人通过QQ向被害人介绍刷单流程,要求被害人按要求刷第一单(98元盛大点券),刷单成功后通过支付宝返还给被害人108元,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刷单,刷单后不再返现,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志东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奚某(临海市人)共计人民币292160元。2016年4月6日—7日,被告人陈志东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颜某人民币4400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志东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志东及陈某1家属已向被害人奚某退赔人民币24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奚某谅解。同案犯陈某1家属已退出包括被害人颜某损失在内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银行凭证、叶某的支付宝记录;证人苏某1、陈某2、苏某2、陈某3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奚某、颜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志东及同案犯陈某1、吴某、黄某琼、苏平顺、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东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东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奚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奚某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志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洪方海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