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益新与黄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益新,黄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益新。被执行人黄胜章。申请执行人季益新与被执行人黄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季益新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88489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胜章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