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黄毛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毛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毛毛,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毛毛犯盗窃罪,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毛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8点钟左右,被告人黄毛毛从抚州市坐车到丰城市淘沙镇,下车后便四处寻找目标。当其窜至丰城市淘沙镇农贸市场时,发现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子上衣左边的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便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被告人黄毛毛见手机还好,便重置出厂设置自用。2017年3月19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抓获当天,该手机被依法扣押。该手机为玫瑰金色OPPO-R7S智能机,经鉴定价值为1320元。2、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黄毛毛一个人从抚州市区窜至东乡区,后来到东乡区赣东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徒步至东乡县城赣东农贸市场重庆鲜面店附近地摊时(经辨认),发现被害人饶某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正在地摊上买菜,在其左边上衣的口袋里有一部VIVO-X6SPIUS的手机,便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600元。3、2017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黄毛毛一个人再次从抚州市区窜至东乡区,到后便从铁路桥下走到赣东农贸市场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步行至农贸市场工商所楼下一菜摊时,见正在一菜摊上买菜的被害人黄某1上衣左侧的口袋里有手机和现金,被告人黄毛毛便趁其不备,用镊子将其口袋内的665元现金扒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当其走出十几米远时,便被黄某1抓住,被抓住后被告人黄毛毛承认了扒窃的事实并主动交回了665元扒窃的现金,黄某1遂叫人报警。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毛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毛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毛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8点钟左右,被告人黄毛毛从抚州市坐车到丰城市淘沙镇,下车后便四处寻找目标。当其窜至丰城市淘沙镇农贸市场时,发现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子上衣左边的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便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被告人黄毛毛见手机还好,便重置出厂设置自用。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毛毛被东乡区公安局抓获当天,该手机被依法扣押。该手机为玫瑰金色OPPO-R7S智能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2、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黄毛毛一个人从抚州市区窜至东乡区,后来到东乡区赣东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徒步至东乡县城赣东农贸市场重庆鲜面店附近地摊时(经辨认),发现被害人饶某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正在地摊上买菜,在其左边上衣的口袋里有一部VIVO-X6SPIUS的手机,便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卖给喊名“华某”的男子。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3、2017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黄毛毛一个人再次从抚州市区窜至东乡区,到后便从铁路桥下走到赣东农贸市场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步行至农贸市场工商所楼下一菜摊时,见正在一菜摊上买菜的被害人黄某1上衣左侧的口袋里有手机和现金,被告人黄毛毛便趁其不备,用镊子将其口袋内的665元现金扒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当其走出十几米远时,便被黄某1抓住,被抓住后被告人黄毛毛承认了扒窃的事实并主动交回了665元扒窃的现金,黄某1遂叫人报警。另查明,被告人黄毛毛亲属替其退赔被害人饶某人民币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毛毛,1969年2月26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3月,被告人黄毛毛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毛毛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东乡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失主黄某2报警后立即前往盗窃现场,发现黄毛毛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现场将黄毛毛抓获。(4)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底,黄毛毛在东乡区赣东农贸市场盗窃一部VIVO-X6SPIUS手机,将手机卖给抚州市一名叫“华某”的男子,该男子的真实身份至今未查实。(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毛毛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2辨认出被告人黄毛毛就是扒窃其钱财的男子。(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黄毛毛处扣押到现金665元,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开手机卡槽的针一根,OPPOR7S手机一部,其中现金66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1。(8)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饶某收到被告人黄毛毛亲属退赔款2600元。(9)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OPPO-R7S手机价值人民币1320元,VIVO-X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10)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我表妹戈某跟她的朋友在丰城市淘沙镇街上逛街,她的手机是放在上衣左边的口袋里,她在街上逛了半个小时左右,逛到家家福超市门口的那条街上时,才发现手机被盗了。她被盗的手机是OPPOR7S,玫瑰金色,是在南昌花了2499元钱买的。(11)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我从家里出来,到赣东农贸市场买菜。10时许,我走到农贸市场卖霉豆腐的地方,我就停下来准备买霉豆腐,当我准备付钱时就发现口袋里的钱不见了,我就觉得很奇怪,刚我来买东西的时候钱都在,怎么一会儿就不见了。我就回忆了一下刚刚只有一个撑伞的男子从我身边走过,于是我就去追那个男子,追到他之后我就抓住他的手,叫他不要走,说他偷了我的钱。接着我就伸手去摸他的口袋,他就做下跪的样子来哀求我,叫我不要报警,并偷来的钱给还了我。然后这名男子就来跑,他一跑后面的人就在追,他跑了一圈后不知怎么又跑到我身边来了,于是我就抓住他,并叫旁边的人报警,后面公安机关的民警就来了。(12)被害人饶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7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送我小孩去读书后就直接到北门农贸市场去买菜,我是从北门桥旁边的入口进去的,大概走了50米左右,旁边卖菜的中年妇女就跟我说我的东西被别人偷了,我当时检查了一下,发现我放在上衣左侧外面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后来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我被盗的是一部金色vivoX6Splus手机,手机外面套了一个透明的塑料手机套,手机是2017年1月份左右我花了2700元人民币在东乡县手机大世界购买的,手机串号我不记得了。(13)被害人戈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一天的中午,我在丰城市淘沙镇农贸市场玩,后来就发现我放在上衣左口袋的手机被盗了,被盗的是一部金色OPPO-R7S手机,是2016年2月花2500元买的。(14)被告人黄毛毛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八点钟左右,我从抚州坐车到丰城市淘沙镇,下车后我独自一人从班车站步行至菜市场,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后来我看到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孩子上衣左边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手机一半都露在外面,感觉都要掉下来了,于是我就跟过去,趁其不备将手机扒走,得手后我就离开了,在回抚州的路上我才把手机拿出来拔卡关机,这时我才看到我偷的是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手机,我见这个手机还好我就留着自己用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这部手机也被扣押了。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我从抚州坐车到东乡铁路桥下,后步行至农贸市场,我在农贸市场内寻找目标,当时我看到一个三十来岁的女人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往农贸市场外面走,穿着大衣,我看到她的手机在大衣左边口袋里,有部分机体露在外面,我就跟了过去,当时有很多人,很拥挤。我就趁机用手将那名女子的手机从她口袋里拿了出来,偷到之后我就从农贸市场另外一个出口离开了。回到抚州后我就到一个叫“四商场”的地方卖手机,遇到了一个叫“华某”的人,我就把手机卖给了“华某”,得到了300元现金。2017年3月19日上午8时许我从抚州贸易广场坐车到东乡铁路桥附近,下车后我步行到东乡一个农贸市场内,在里面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我在农贸市场外面卖菜的摊子附近看到一个来买菜的女的,这个女的穿的是一件黑色的风衣,风衣口袋很大,我看到风衣左边的口袋里有钱和手机,我就跟了上去,趁那名女子买东西的时候我就用一根镊子去夹她口袋里的钱,我夹到钱后就转身离开了。过了一两分钟后那名女子突然跑过来抓住我的衣服说我偷了她的钱,还伸手到我口袋里摸,我当时被吓到了就将偷来的钱拿出来还给那个女人,我还求她不要报警,那个女的拿到钱后就开始算钱,我趁她算钱的时候就想跑,但是被围观群众拦住了,那个女子就上前抓住我并叫周围的人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并把我带到了公安局。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毛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扒窃他人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毛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毛毛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毛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毛毛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毛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詹向民审 判 员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