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同亮、荆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亮,荆德林,陈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同亮,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德林,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庆森,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同亮与被执行人荆德林、陈庆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同亮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