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丽与戴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戴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戴素兰,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戴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76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戴素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戴素兰名下XXXX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素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