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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848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职务:总经理。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计1517.5元,由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