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郝某醉酒后驾驶董有林所属×××号别克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欧式街雕像南5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杨某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客车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7mg/100ml。经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郝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赔偿杨某车辆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查获时的照片,被告人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郝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起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美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