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学新、武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新,武玉柱,刘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174号申请人:陈学新,男,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住阳谷县。被申请人:武玉柱,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刘华,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阳谷县。申请人陈学新于2017年8月11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华名下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华名下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及行车手续。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乾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