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忠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82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章,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8月1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忠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百科、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章到庭参与诉讼,现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4月15日21时19分,被告人杨忠章在南阳市宛城区深河乡一拉面馆内吃饭饮酒后,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雪枫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雪枫桥辅道时,被南阳市交管支队第七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杨忠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7mg/100m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忠章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杨忠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忠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21时19分,被告人杨忠章在南阳市宛城区深河乡一拉面馆内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雪枫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雪枫桥辅道时,被南阳市交管支队第七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杨忠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7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杨忠章的供述;2、血醇检测报告;3、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忠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启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