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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907号原告:张某,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被告:孙某,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孙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孙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90元,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