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691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周炳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周炳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91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商务广场1701-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52239C。负责人:张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炳垣,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州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周炳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Y609912505CN)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存华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