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翁玲飞、余志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玲飞,余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翁玲飞被执行人余志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8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志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志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志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志慧(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5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