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卫叶块诉被告肖三木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叶块,肖三木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461号原告:卫叶块,女,佤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叶青,沧源佤族自治县司法局勐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三木嘎,男,佤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叶块与被告肖三木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叶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叶块以被告肖三木嘎已经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叶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卫叶块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