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永云与被执行人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云,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沈永云,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行人: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22幢3单元3022室。法定代表人:陈春节。申请执行人沈永云与被执行人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第548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永云脚手架使用费53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江苏谷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8日,沈永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