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孝锐、李宁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金晓冬,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宁,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2016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仲回,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徐玉钦,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苏守献,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户籍地苍南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晓冬,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曾瑞品,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叶平,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曾云磉,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金晓冬、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1、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伙同杨平省、吕进用、李前景、周宗查、黄体悻、谢中泉、张乃望、董宏杰(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创建“山下坡红牛”、“山下坡牛群”、“牛某1开始”、“牛某2”和“五湖四海”等微信赌博群,供赌客以发红包比牛某1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等人还专门雇佣了理赔手协助管理,即帮助微信群内赌博坐庄人员进行统计理赔。期间,被告人李宁、陈孝锐涉案赌资达900万元以上;被告人陈仲回涉案赌资约150万元;被告人徐玉钦涉案赌资约50万;被告人苏守献涉案赌资约15万元。2.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金晓冬受李宁等人雇佣,在李宁等人所创建的“牛某1开始”、“牛某2”等微信赌博群帮忙理赔。期间,被告人金晓冬经手理赔赌资约300多万元,其非法获利3000元。3.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曾瑞品受陈孝锐等人雇佣在其开设的“皇家一号”微信赌博群内协助管理并帮助坐庄人员理赔。期间,被告人曾瑞品经手的理赔赌资数额约50万元,其非法获利500元。4.2016年11月3日至11月7日,被告人陈叶平受陈孝锐等人雇佣,在其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协助管理并帮助坐庄人员理赔。期间,其经手的理赔赌资额累计约30万元。5.2016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曾云磉受陈孝锐、谢某2等人雇佣在群名为“五湖四海”微信赌博群内帮忙理赔。期间,其经手理赔赌资20余万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孝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叶平。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金晓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孝锐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李宁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陈仲回非法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徐玉钦非法获利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在案的手机12部、平板电脑1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立功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金晓冬、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以营利为目的,以微信发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系微信赌博群创建者或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晓冬、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在赌博群经手理赔,协助管理,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仲回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孝锐、苏守献、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孝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宁、陈仲回、徐玉钦、苏守献、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晓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又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晓冬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孝锐、李宁、陈仲回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判处被告人徐玉钦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金晓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苏守献、曾瑞品、陈叶平、曾云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孝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仲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玉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苏守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金晓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曾瑞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叶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曾云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其中陈孝锐2万元,李宁1万元,陈仲回3000元、徐玉钦1000元、金晓冬3000元、曾瑞品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被告人李宁苹果6手机1部、串号359309060472497,被告人陈仲回苹果6手机1部、串号359260068941340,被告人曾云磉苹果6S手机1部、串号353343078871073,被告人徐玉钦苹果5手机1部,串号013352003758554,被告人苏守献苹果6手机1部、串号354969076774924,被告人曾瑞品VIVO手机1部、串号A1000055751286,被告人陈叶平苹果6S手机1部、串号355753073106432,被告人金晓冬苹果6手机1部、串号359286064521836),苹果平板电脑1台(被告人陈孝锐持有,序列号:DMQT38G3HG5G),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