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开芬、罗兴会等与罗小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芬,罗兴会,罗小光,杨光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384号原告:杨开芬,女,1965年生,住元江县。原告:罗兴会,女,1988年生,住元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小光(原告杨开芬之丈夫),1968年生,住元江县。被告:杨光福,男,1984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开芬、罗兴会与被告罗小光、杨光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开芬、罗兴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芬、罗兴会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芬、罗兴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开芬、罗兴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