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为与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为,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101-1室。法定代表人:林惠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1号写字楼704房。负责人:林惠金,经理。上诉人何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何为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与2017年5月4日向何为发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何为于2017年5月11日前预交上诉费10元,逾期未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何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征审判员 熊晓震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