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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世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解除被执行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