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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13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