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13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